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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執行扣薪規定完整解析:扣多少、怎麼算、如何異議一次搞懂【2026最新】

發薪日到了,你滿心期待地打開銀行帳戶,卻發現薪水少了好幾千元——原來是法院強制執行扣薪。這種驚慌與無助,許多台灣勞工都曾經歷過。到底法院可以扣多少薪水?扣薪的計算方式是什麼?如果被扣薪後生活費不夠用,又該如何自救?

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,完整解析強制執行扣薪的所有規定,從法律依據、扣薪比例、計算範例,到如何向法院聲明異議,一步一步帶你搞懂。無論你是被扣薪的債務人,還是收到扣薪命令的雇主,都能在這篇文章中找到答案。

強制執行扣薪是什麼?法律依據與基本原則

強制執行
強制執行

所謂「強制執行扣薪」,是指債權人(如銀行、卡債公司、民間債權人)取得執行名義(如確定判決、支付命令)後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由法院發出「扣押命令」,直接從債務人的薪資中扣留一部分,用來償還債務。如果你發現自己的薪資被莫名扣除了,那麼你可能被強制執行,或參考我們整理的如何查詢自己被強制執行

法律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122條

扣薪的核心法律依據是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2條,該條規定:

強制執行法第122條(摘要):

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、社會救助金,不得為強制執行費用

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(即薪資債權),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得為強制執行。

關於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,其執行金額不得超過債務人當年度薪資總額三分之一。

從條文可以看出,法律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同時,也設有「維持債務人最低生活」的防線。這就是為什麼法院不會把你全部薪水都扣光的原因。

扣押薪資 vs 扣押存款的差別

比較項目 扣押薪資(每月扣薪) 扣押存款(銀行帳戶)
執行方式 法院發扣押命令給雇主,每月持續扣薪 法院發扣押命令給銀行,一次凍結帳戶餘額
扣押比例 原則上不超過 1/3 帳戶內金額若低於生活費標準,不得扣押
持續時間 持續扣到債務清償為止 通常一次執行,帳戶內可扣押金額被扣走
生活費保障 保留必要生活費後再計算扣押額 帳戶內維持生活所必需之金額不得扣押
⚠️ 重要提醒:法院「只計算債務人本人」的必要生活費。如果你有撫養親屬(如子女、父母、配偶),法院不會主動把撫養費算進去,必須你自己向法院「聲明異議」並提出證明!

強制執行扣薪扣多少?三分之一規定詳解

許多人聽過「法院可以扣三分之一薪水」,但實際計算方式比這句話複雜得多。正確的扣薪計算邏輯是:

扣薪計算公式:
步驟一:計算「應扣押範圍」= 每月應領薪資 -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
步驟二:若應扣押範圍 ≤ 0,則不得扣押(一毛都不能扣)
步驟三:若應扣押範圍 > 0,則扣押金額 = 應扣押範圍 × 法院核定比例(通常不超過1/3)
(實務上,法院多直接以「薪資總額之1/3」為扣押上限,但需保留生活費)

根據司法院及實務見解,「必要生活費」的計算基準,是以各縣市公告的「最低生活費」為參考標準。2026年台灣各縣市的最低生活費已經調整,詳見下一節表格。

為什麼有時候扣的比 1/3 少?

很多人聽到自己被強制執行可能會很害怕,擔心無法負擔自己的生活,但其實不必擔心,強制執行其實非常人性化。如果債務人的月薪扣除必要生活費後,剩餘金額的 1/3 少於月薪的 1/3,法院會以「扣除生活費後的餘額」為計算基礎,這時候實際扣薪金額就會比「月薪 × 1/3」還要少。

舉例來說:小陳在台北市工作,月薪 NT$30,000,必要生活費依台北市標準為 NT$19,649。扣除後餘額為 NT$10,351,若法院以此餘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扣押金額,實際扣薪就會少於 NT$10,000。

2026 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一覽

以下為 2026 年度台灣各縣市公告之「最低生活費」標準(單位:新台幣 NT$/月),供計算扣薪保留額度時參考:

縣市 2026 最低生活費(NT$/月) 較 2025 年調整
台北市 NT$ 19,649 ▲ 約 +3%
新北市 NT$ 16,200 ▲ 約 +3%
桃園市 NT$ 15,800 ▲ 約 +3%
台中市 NT$ 15,500 ▲ 約 +3%
台南市 NT$ 14,800 ▲ 約 +3%
高雄市 NT$ 15,200 ▲ 約 +3%
台灣省(其他縣市) NT$ 14,230 ▲ 約 +3%
福建省(金馬地區) NT$ 12,500 ▲ 約 +2%

註:以上數據為參考值,實際標準請以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政府最新公告為準。最低生活費係依《社會救助法》第4條規定,以該縣市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% 計算。

💡 實用建議:如果你居住在各縣市,計算扣薪保留額時,可以該縣市的最低生活費作為「必要生活費」的參考基準。若實際生活支出高於此標準(如有房租、貸款等),可一併向法院聲明異議時提出證明。

強制執行扣薪計算實例

以下針對不同月薪級距,實際示範扣薪金額的計算方式。表格中的「估算扣薪金額」是以「月薪 × 1/3」為參考(實務上最常見的計算方式),但實際扣薪金額法院會視個案調整:

月薪級距 以台北市為例(生活費 NT$19,649) 估算扣薪金額(約 1/3) 扣薪後實領金額
NT$ 30,000 扣除生活費後餘 NT$10,351 NT$ 3,450~5,000 約 NT$25,000~26,550
NT$ 35,000 扣除生活費後餘 NT$15,351 NT$ 4,500~6,000 約 NT$29,000~30,500
NT$ 40,000 扣除生活費後餘 NT$20,351 NT$ 6,000~8,000 約 NT$32,000~34,000
NT$ 45,000 扣除生活費後餘 NT$25,351 NT$ 7,500~9,000 約 NT$36,000~37,500
NT$ 50,000 扣除生活費後餘 NT$30,351 NT$ 8,500~10,000 約 NT$40,000~41,500
NT$ 60,000 扣除生活費後餘 NT$40,351 NT$ 10,000~13,000 約 NT$47,000~50,000

註:以上扣薪金額僅為估算參考,實際扣薪金額由執行法院依個案核定。若債務人有撫養親屬,經法院認可後,扣薪金額可能進一步降低。

哪些收入不會被扣薪?不可扣押的項目

並非所有進到你口袋的錢都可以被法院扣押。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2條及相關規定,以下項目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

  • 社會福利津貼:如低收入戶補助、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、身心障礙補助等,屬社會救助性質,不得扣押。
  • 社會保險給付:勞保、國保、農保之保險給付(部分見解認為若已存入帳戶則可能混合,需注意)。
  • 退休金(部分):已領取之退休金若為維持生活所必需,得聲請不予扣押;但退休金債權本身仍可能被执行。
  • 撫卹金、養老金:具有保障性質,原則上不得扣押。
  • 傷病補償、慰撫金:因身體傷害而取得的賠償金,專供生活所需者,不得扣押。
  • 薪資中依法扣除的項目:如勞健保費、稅款、工會費等,這些本來就會從薪資中扣除,不計入「可扣押範圍」。
  • 加班費(部分見解):若加班費係維持基本生活以外之額外收入,仍可能被扣押;但若為維持生活所必需,可聲請酌減。
⚠️ 注意:以上項目若已經存入你的銀行帳戶,且與其他可扣押資金混合,實務上法院可能仍會對該帳戶發扣押命令。此時需向法院聲明異議,並證明該帳戶內有不可扣押之款項。

被扣薪後生活費不夠怎麼辦?聲明異議完整教學

強制執行
強制執行

如果你被扣薪後,實領金額連基本生活都有困難(特別是當你撫養子女、父母或配偶時),你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「聲明異議」。這是你最重要的自救途徑!

什麼情況可以聲明異議?

  • 扣除薪資後,實領金額低於居住縣市的最低生活費
  • 你有撫養親屬(子女、父母、無收入配偶),但法院沒有把撫養費算進去
  • 你有特殊醫療支出、房租支出,導致生活費實際需求高於標準
  • 法院計算有誤(如把不可扣押的收入也算進去)

聲明異議需要準備哪些文件?

文件類別 說明
聲明異議狀 向法院提出之正式書狀,需載明異議理由及請求事項
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證明撫養親屬與你的關係
子女在學證明 若撫養就學中子女,需提出學生證或在學證明
醫療證明 若撫養對象有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,需提出診斷證明書
房租或房貸證明 租賃契約、房貸繳款單,證明固定支出
薪資單 最近三個月的薪資單,證明收入狀況

聲明異議狀怎麼寫?(範本架構)

聲明異議狀範本架構:

異議人(債務人):姓名、住址、身分證字號

相對人(債權人):姓名或公司名稱、地址

異議事由:針對鈞院 XX 年度 XX 字第 XX 號扣押命令,聲明異議。

事實與理由:

一、異議人任職於 XX 公司,每月薪資 NT$XX 元,扣除勞健保及稅款後實領 NT$XX 元。

二、異議人需撫養 XX(說明親屬關係及人數),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合計 NT$XX 元,扣除後已無餘額(或餘額極少)。

三、鈞院所發扣押命令未考量異議人撫養親屬之必要費用,致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陷於困難,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、第122條規定,聲明異議,請求廢棄或變更原扣押命令,酌減扣押金額。

附證:1. 戶口名簿影本 2. 在學證明 3. 薪資單 4. 租賃契約書

謹狀    XX 法院公鑒

異議人:XXX    中華民國 XX 年 XX 月 XX 日

💡 專業建議:聲明異議是有時間限制的!應於收受扣押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。如果已經超過期限,仍可向執行法院「陳報」生活困難情形,請求酌減,但效力較弱。建議儘早處理,必要時諮詢律師協助。

給雇主:收到法院扣薪命令該怎麼處理?

如果你的公司收到法院寄來的「扣押命令」,請務必正視並依法處理,否則公司可能需負賠償責任,甚至被處罰鍰。

雇主的法律責任

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規定,雇主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後,有以下義務:

  • 不得將薪資發給債務人:扣押命令送達後,雇主不得再將被扣押部分的薪資發給員工,否則需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。
  • 按期扣薪並轉交債權人:雇主應依命令所載金額,每月從員工薪資中扣留並轉交債權人(或依命令指示匯入法院帳戶)。
  • 提出薪資清單:雇主應於期限內向法院陳報該員工的薪資清單,說明薪資結構及可扣押金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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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 Jonathan,一名深耕金融領域十餘年的從業者。畢業於哈佛金融專業,曾就職於知名投資銀行,參與過多項重大企業並購與融資專案,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;後轉入證券研究領域,為投資者提供精准的市場分析與策略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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