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用期離職會有資遣費嗎?在台灣,成為正式員工前要經過一段試用期已是普遍現象,這意味著不同於正式員工的權益和待遇,甚至試用期離職也會有不同於正式員工的情況。但是這樣真的合理嗎?這是每一位初入職場的新人乃至職場老鳥都想知道的問題。接下來,我們將結合勞基法深度向大家解析7個常見的試用期問題以供參考。
試用期是什麼?試用期員工的實質

試用期,簡單來說,就是勞雇雙方在簽訂勞動契約後,約定一段時間用來相互評估適合與否的階段。需要注意的是,試用期並不是法律強製規定的,也並不受法律保護。雖然試用期已約定俗成,但其本質是僱傭雙方的約定,需要雙方同意並體現在勞動合同才具有法律效益。
因此,一旦勞動合同簽訂並生效,員工的權益就受到法律保護,也就是說試用期員工其實也是正式員工,並非「臨時工」或「邊緣人」,同樣享有勞動基準法賦予的各項權利,包含休假、特休、加班費、資遣費、勞健保等權利。
試用期薪水打折合理嗎?
這是許多試用期員工最關心的問題。答案是:不合理,但是就業市場已約定俗成。因為試用期員工既然是正式員工,就應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薪資待遇,只有在僱傭和僱傭雙方均協商同意並體現在契約中時,才具有合法效益。
但是目前台灣的用工市場普遍存在試用期薪水打折的情況,僅憑一個勞動者的力量很難改變,因此我們可以適當接受這樣的條件,但是存在一個底線,那就是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,不得低於基本工資,試用期也不例外,否則僱主或涉嫌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。
試用期可以要求企業交勞健保嗎?
答案毫無疑問:可以,且企業必須繳納。勞保、健保是台灣勞工的基本權益,試用期員工根據勞基法就是正式員工,而作為正式員工,我們當然有權要求雇主依法辦理投保。根據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6 條,只要僱用勞工達 5 人以上,雇主就必須為員工辦理勞保;即使員工人數未達 5 人,也可參加自願投保。健保方面,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規定,受僱者不論試用與否,均需由雇主辦理投保。
試用期離職要怎麼做?

試用期離職較為靈活。一般來說,正式員工在離職時需要提前告知僱主,同時必須正常工作至試用期結束之後才能正式離職。但是根據勞基法第15條規定,雖然員工離職需要提前告知,但是只有在職時長超過3個月員工才具有此項義務。而一般試用員工的試用期都不超過3個月,因此絕大多數試用期員工都可以直接提離職後立即離開。
通知方式建議以書面為佳,如離職申請單,並要求雇主簽收,以避免日後爭議。
試用期非自願離職被開除可以拿資遣費嗎?
很多人以為試用期被開除就沒有資遣費,但其實試用期員工完全可以拿資遣費。
除了員工嚴重失職或違法犯罪之外,在任何情況下,企業主動開除員工都需要支付資遣費,即便開除理由是員工不適任。此外,在職超過3個月的員工,企業還應提前10天告知員工,以便其重新找工作,除以上之外,企業還需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,並提供每週2天的帶薪謀職假。
老闆要求延長試用期,我應該答應嗎?
面對老闆提出延長試用期的要求,員工有權拒絕,因為試用期並不受法律保護,其本質是僱傭與被僱傭雙方在簽訂勞務合同時協商而定的一個約定。任意一方不得隨意改動,如需改動需獲得雙方的同意,否則違法。
試用期通過,老板卻提出降薪減薪,我該怎麼辦?
試用期通過後,老板突然說要降薪,這時員工千萬不能輕易認可,因為原則上雇主不得擅自降薪。
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,工資之給付,應以貨幣為之。且工資調整需雙方同意,雇主不得單方強制降薪。試用期通過後,員工應按契約約定的正式薪資領取報酬,若老板提出降薪,員工可拒絕,並要求按原約定執行。
試用期權益一覽表
| 權益項目 | 試用期員工 | 正式員工 | 法律依據 |
| 勞健保投保 | 必須投保 | 必須投保 | 勞工保險條例、全民健康保險法 |
| 薪資標準 | 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| 按契約約定 |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|
| 離職通知期 | 在職時間不超過3個月,則無需提前通知 | 依服務年資(最長30 天) |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 |
| 資遣費資格 | 除非違法和嚴重失職,否則必須賠償 | 除非違法和嚴重失職,否則必須賠償 | 勞動基準法第 11、17 條 |
| 試用期延長 | 員工有權拒絕,未征得同意則違法 | 無試用期 |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|
試用期離職常見問題與解決辦法
| 常見問題 | 解決辦法 |
| 雇主拒絕支付試用期薪水 | 向勞動局申請調解,提供勞動契約、出勤記錄等證據 |
| 未繳納勞健保 | 向健保署、勞保局舉報,要求雇主補繳並處罰 |
| 被強制延長試用期 | 拒絕簽署變更契約,並向勞動主管部門投訴 |
| 試用期被無故開除 | 收集解僱證據,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主張違法解僱賠償 |
| 試用期通過後被降薪 | 拒絕接受,要求按原契約執行,協商不成可尋求勞動仲裁 |
試用期離職流程時間表
| 時間點 | 步驟內容 |
| 第 1 天 | 書面提交離職通知,註明最後工作日,要求雇主簽收 |
| 第 2-3 天 | 與接手人員辦理工作交接,包括文件、工具、賬號等,並簽字確認 |
| 最後工作日 | 辦理離職手續,領取薪資結算單、勞保異動單等證明文件 |
| 離職後 1 周內 | 確認勞健保已停保,薪資全額到賬,若有問題及時與雇主聯繫或投訴 |
結語:試用期不是「法外之地」
無論是試用期離職,還是試用期內的各項權益,核心都在於認識到「試用期員工也是正式員工」這一事實。勞動法律的天平從不偏袒任何一方,既保障雇主的經營自主權,也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。當你面臨試用期相關的疑問或爭議時,記得及時向勞動主管部門咨詢或投訴,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。畢竟,一份尊重權利的工作環境,才是勞雇雙方共贏的基礎。
拓展閱讀
參考文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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